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黑龙江茅兰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8-07-31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法工委

(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以附审查修改意见的方式批准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黑龙江茅兰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由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审查修改意见修改后颁布实施。

附: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黑龙江茅兰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审查修改意见

将条例第五条修改为:“黑龙江茅兰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编制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以及制定各项管理制度,统一管理自然保护区;

(三)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环境监测,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

(四)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与自然保护相关的科学研究、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

(五)在不影响保护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参观、旅游等活动;

(六)审核、办理缓冲区入区手续;

(七)开展森林防火巡护检查、火险监控及日常预防管理;

(八)开展国际、国内自然保护区工作的交流与合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